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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条例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021-12-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档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 修改为:“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条 第二款。 三、第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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