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
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