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校史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2814


校史馆是学校峥嵘历史的见证,是优秀校史文化的传承基地,是师生校友的精神家园,同时也是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为做好校史馆开放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史馆作为展示和传播学校历史的重要公益性场所,实行免费开放,开放对象为校内师生、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二条 校史馆开放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8:30—下午4:30,周末和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参观,若遇特殊情况,请与档案馆(校史馆)沟通联系。

第三条 校史馆参观需提前预约,为保证参观效果和人员安全,团体参观人员一次不宜超过30人。组织单位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预约,并通过电话或校史馆参观预约系统进行预约,档案馆(校史馆)根据情况需要安排参观时间。

1.来校检查、考察、访问的各级领导参观校史馆,由学校办公室通知档案馆(校史馆)安排。

2.外宾和留学生参观校史馆,由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向档案馆(校史馆)提出申请后安排。

3.校内各系(部)、处(室)组织的团体参观,由各部门向档案馆(校史馆)提出申请后安排。

4.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新入职教职工参观教育由学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组织,并向档案馆(校史馆)提出参观计划(方案),统一安排。

第四条  校史馆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做好校史馆的接待、登记、校史资料收集以及相关信息的整理工作,对展厅及展览内容进行维护与更新。

2.负责广泛持续地收(征)集校史资料,并进行鉴定、整理、精选复制、修复、布置展出等。

3.负责校史馆设备和馆藏物品的安全巡检、维护工作。

4.负责校史馆的清洁卫生及安全工作。

5.负责校史馆讲解员队伍的招募、培训与考核。

6.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校史馆讲解员基本要求

1.讲解员应做到热爱学校,乐意为公众服务,以宣传学校为荣。

2.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英语口语基础。

3.在本馆的服务活动须做到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仪表仪容良好,着装得体、整洁,讲解时,做到面带微笑、主动热情、端庄大方。

4.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校史,讲解准确顺畅、内容规范,耐心解答观众提出的问题;对回答不了的问题,致以歉意,表示下次再给予满意答复。

5.根据参观者的关注点调节讲解速度和节奏,做到快慢相宜,耐心细致、不急不躁。

6.讲解员一经录用,应服从校史馆工作安排和管理。

7.服务期间如出现有损学校及校史馆形象的不当行为,收回上岗证,解除讲解员资格。

第六条  参观人员入馆须知

1.入馆前,请自觉排队,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入馆后,请遵守馆内秩序,保持文明举止,不高声喧哗,认真聆听讲解员讲解。

3.请爱护馆内设施,不得随意触摸,以免造成物品损坏。

4.保持室内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携带饮料、食品入馆。

5.馆内严禁吸烟、打闹。

6.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向工作人员反映,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第七条  校史资料的征集和利用管理办法

1.校史资料的征集范围:全校师生员工、社会各界及国内外校友提供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研究价值的各类校史资料。

2.经鉴定确有价值的,校史资料征集可视情况分为捐赠、代管、复制和有偿征集等不同方式。对无偿捐赠者,学校颁发证书以资表彰,捐赠物品永久保存在学校校史馆。

3.办理校史资料接收的手续,应保持校史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接双方须根据移交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手续上签名盖章。

4.校史资料接收进馆之后,应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捐赠物展出时将注明捐赠者。

5.查阅、摘录、复制校史资料者,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注明身份和利用校史资料的目的与范围,经学院办公室同意,方可查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档案馆(校史馆)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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