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凡查(借)阅档案者,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查阅范围
1、凡因学生奖惩、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因录用单位需要政审学生而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
3、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必须通过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阅手续
1、外单位(市各级公证机关)要求查阅我校学生档案,应凭《查阅学生档案审批表》,或由单位开具查档介绍信,并符合有关审批手续,由档案室提供查阅。
2、校内教师应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统一填写《查阅学生档案登记表》,写明查档原由、时间、是否复印档案内容。
(三)注意事项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外单位派出的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和本人证件。
2、查阅者若非中共党员,但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党的保密原则代查有关内容。
3、档案室不得提供学生自行查阅档案,如需复印档案内材料,遵循回避原则并登记。
4、档案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档案室批准后方可外借。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归还。
5、查阅或借用学生档案,严禁对档案进行圈划、抽取、折叠、涂改、增添。查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泄露或传播档案内容。借阅者应对学生档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准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学生档案应在指定地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