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08-06-03浏览次数:531

 一、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

二、档案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三、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四、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三)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四)鉴定小组成员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一律从长保管。

(五)鉴定档案时,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确定保管期限,归档保存。

(六)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方可销毁。

五、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七、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八、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