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1浏览次数:1515


2000510日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一条 为了规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 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以下简《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档案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三条  实施档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罚法《档案法案法实施办法等法法规为依 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提赔偿要求。

五条  违法行为构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六条 国家档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院直属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档案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案行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照职权管 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条 对档案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级档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管理部门 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十条  档案违法行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第三章  种类和决定

第十  档案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档案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档案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 决定以前,不得停止案件的调查处理。

档案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 集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视听当事人陈述笔录勘验 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档案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询问当 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 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档案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档案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九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同情况可 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档案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决定 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 的日期。

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 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 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四条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 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十六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

八条 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九条 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行政处罚的监和案件备 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 动改正。

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   

三条  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四条  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