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提供历史档案文献材料的单位或个人请与档案馆联系,经鉴定确有保存价值的,由档案馆办理移交或赠送存档手续,并颁发捐赠证书。
2.在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海内外校友,可直接与档案馆联系捐赠事宜;身在外地的教职工和校友若有移交或赠送物品,档案馆可派人前往其住处办理移交或赠送存档手续,也可与档案馆联系后,将物品直接邮寄至档案馆,由档案馆支付邮费并寄发捐赠证书。
3.对特别珍贵的资料、实物,本人(或亲属)有保存意愿的,档案馆可代为保管,也可复制或翻拍后将原件归还本人(或亲属)。
4.对提供自己或他人在校期间工作、学习、生活有关情况或领导、专家谈及学校有关情况的,可撰写成文稿寄送学校;对年事较高或书写不便的老同志、老校友,可与档案馆联系,由档案馆派人前往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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