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6-03   浏览次数: 735

为便于利用档案,确保档案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人员利用档案,应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部分有关材料需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档案室方可接待。

利用档案审批权限:

利用档案类别

审批权限

本部门档案

本部门领导

其它部门档案

本部门及有关部门领导

党委会会议记录档案

党委书记或校办领导

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档案

分管校领导或校办领导

重要档案

分管校领导

密级档案

定密部门领导

科研项目档案

科研处领导、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

教学档案

教务处领导、教务办公人员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档案

研究生部领导

二、校外人员利用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及个人证件,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档案馆方可接待。

三、凡需借阅档案的必须视档案的内容,予以保密承诺,并对此负责。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并经馆长审批,方可外借。借期为二周,延长借期需要另办理续借手续。

五、阅档只限在档案馆内,不得带出阅档室,不得相互传阅。外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校外。

六、摘录档案应原文照录,不得加注个人意见,并应注明档号,摘录人姓名和摘录日期,经档案人员复核并盖章。

七、重要、珍贵的档案只提供备件及复制件。

八、复制档案,在内容允许的前提下,由档案人员复制或监督复制。

九、档案利用完后,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档案馆存查。

十、利用档案严禁污损、不得涂改、拆卷、圈划、眉批、增删、抽页和剪裁,一旦发现上述情况,按档案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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