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6-03   浏览次数: 1093

一、非档案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二、密级档案专箱存放,加强安全保密措施。

三、档案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传播密级档案的内容。

四、密级档案一律不外借,查阅密级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查阅、复印密级档案,限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得带出阅览室。

五、经批准复制、摘抄的密级档案,按规定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六、本单位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必须由本单位保密组织审查,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需提供涉密档案资料的,应以一定形式明确当事人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七、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或其复制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八、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与范围。

九、对泄密档案机密的,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销毁档案,必须编造清册,经分管校长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共同监销,不归档的重复文件及废纸等一律不得作垃圾处理,应作保密纸统一送造纸厂处理或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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