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9浏览次数:24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沪职改办[200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本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审定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协助转发。
一、申报范围
1、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上一年度未通过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的,不接受申报。
3、本年度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学历、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聘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聘任馆员职务7年以上并取得突出业绩。
2、语言、计算机考试
(1)申报审定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市职称古汉语(高级)考试合格证书(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2)申报审定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195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必须取得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类别考试合格证书。其中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考A类;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考B类。
3、学术论著
在任现职期内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有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任职资格转评
原受聘其他相关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入档案系列的人员,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1年以上,并符合学术论著等条件,可以申报审定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对于先受聘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入档案系列的人员,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2年以上,取得档案馆员资格(相近专业可直接申报),并符合相关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学术论著等条件,可以申报审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四、申报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见《档案系列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材料目录》(附件1)。
1、申报人员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撰写《业务工作报告》(附件2),并提交学历、资格证书、聘书、获奖证明、主要学术论文(著)、职称外语或古汉语及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继续教育证书及能反映个人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的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应对申报者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工龄、论文、任职资格、现职务聘任时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及有关考试成绩等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3)。《业务工作报告》及有关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若申报者所在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其学历、工作经历两项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
3、申报人员应认真填写《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答辩考核表》(附件4)。
五、材料报送及受理时间
1、申报对象的材料送上海市人事局委托的上海市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服务机构,也可以由单位汇总后送上海市档案局职改办。
2、材料受理时间:即日起至10月30日。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六、审定费用
每位审定对象的审定费600元(含论文评价费、论文答辩费、制证费等),此费用在报送材料时一并交付。
七、审定结果通知和资格证书发放
审定结果由上海市档案局职改办通知各委托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
审定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上海市档案局职改办统一办理。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 和上海档案信息网(http://www. archives.sh.cn) 下载。
上海市档案局职改办地址:仙霞路326号710室
邮编:200336    电话:62753316
附件:1、档案系列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材料目录
          2、《业务工作报告》撰写提纲
          3、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4、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答辩考核表
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2008年8月15日